在車水馬龍的道路上穿梭,到處都是車多為患!只要遇到突發情況(如汽車拋錨),道路基本癱瘓,而這些車輛大多數是一些報廢車輛,在道路上駕駛時存在不少的安全隱患。為什么他們不選擇報廢呢?如果車輛不報廢會有什么后果?其實根本的原因很簡單。
我們都知道,報廢汽車的剩余價值計算:剩余價值=補貼+廢鐵單價*噸數-收購費用。按照汽車一噸的重量計算,正規手續下來只能得到500元的補貼。但是嚴禁私自將報廢車輛拆件自賣出售“五大總成”,否則后果很嚴重,如果你名下有報廢車輛不進行報廢,即使你購買新車還是不能上牌的,也過不了年審,說白了就是不能上路,因此不要貪圖小利導致惡性循環。
最新《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制造予以循環利用。這將明顯地提升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價值,從而有助于形成汽車報廢更新的長效機制,加快淘汰老舊機動車。
車輛不報廢的后果很嚴重,根據《道路安全法》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并處以200-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同時應該在30日進行處理,對于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另外車輛不報廢繼續行駛還有以下隱患:
1、報廢車輛技術狀況差,安全隱患極大。穩定性極低,容易釀成交通事故,輕者車輛拋錨、偏向、爆胎,重者制動失靈、致人受傷、車毀人亡,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2、報廢車輛使用年限長,尾氣超標嚴重。由于報廢車輛受技術限制,發動機功率不足,車輛尾氣排放的污染物嚴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不僅造成資源浪費同時也污染環境。
3、報廢車輛侵權行為多,路面管控困難。報廢車多使用套牌、假牌甚至無牌,肆無忌憚地違反交通法規的現象屢見不鮮,電子警察進行違章拍攝因套牌、假牌等問題造成不必要的侵權行為。
4、報廢車輛后遺癥狀多,社會矛盾復雜。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報廢車輛車主不但要獨自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報廢車主選擇逃逸或不愿承擔責任所產生不少的社會矛盾。
知道了報廢車輛的后果如此嚴重,部分車主表示,嚇得我馬上把車拿去報廢。車輛報廢的一般流程: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對車輛查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書》,而對于日常已經達到報廢要求和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
3、車主使用《汽車報廢通知書》到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送交車輛,事故車輛可以由拖車交送;
4、回收企業經查驗《汽車報廢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并進行照相、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支付殘值;
5、車主持《報廢申請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車輛解體證明、回收牌證到車管所進行報廢登記。
(來源:車主指南)